本版发布日期:2022年1月30日

生效日期:2022年3月1日

快钱商户服务协议

快钱商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司”)与商户就本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商户通过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界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同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商户确认我司已充分提示商户对本协议的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商户确认已完全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商户与我司已就本协议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商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或限制我司责任的条款等。如果商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快钱账户的注册

在使用本服务前,商户必须先注册快钱账户,并同意以下事项:

1、商户应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商户不具备前述条件,应立即停止注册和使用本服务。

2、商户使用本服务前应通过信息认证(信息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照信息、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结算银行账户等,具体信息认证要素以服务页面展示内容为准)后方可注册快钱账户,并自行设置登录密码。商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不应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商户应对以该账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商户泄露密码和身份信息导致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资金被盗等后果均由商户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

3、商户理解并同意,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商户如需使用更全面的服务,需要进一步完善认证信息(具体认证要素以服务使用页面展示内容为准)。

4、商户同意并授权,就商户注册快钱账户和使用本服务时向我司提供的认证信息均为商户合法信息,我司有权通过征信机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验证商户的信息或通过第三方获得商户的相关信息,相应的验证结果均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同时遵守以下内容:

(1)不得冒用任何第三者名义进行身份认证;

(2)有义务维护和更新商户的信息,确保其持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商户所提供的证照、文件、资料信息、业务状况(如经营情况、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方式)、商户基本情况(如资本及所有权)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并按我司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商户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承担因提交的认证信息缺失、陈旧或者不真实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我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我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商户提供任何服务;

(4)商户同意我司保存商户提交的认证信息。

二、快钱商户服务

我司提供的快钱商户服务主要包括如下功能:

1、电子支付服务:为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服务类型包括并不限:银行卡(本协议中银行卡包括:中国银联和银联国际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以及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主要有: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Express)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刷卡支付(含挥卡非接支付)、扫码支付等;支付类型以应用程序界面展示内容以及我司实际支持的银行卡为准。

2、结算服务:按照结算周期规则向商户提供结算服务,将商户交易资金划拨至其与快钱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仅限借记卡),包括商户服务过程中变更的银行卡账户。

结算周期:我司向商户提供的结算周期服务,具体规则以客户端服务页面展示内容为准。

注:快钱支付账户开立不满90日且快钱支付账户开立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商户,我司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资金实时结算服务。

3、信用卡申请:商户可通过本应用程序向我司提交信用卡申请的信息,并授权我司将商户法人信息向银行提交的服务。

我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增加、减少或调整服务内容,并同时调整相应服务规则,届时我司将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不做另行通知。调整后的内容自公告届满10日起生效。若商户在我司公告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商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调整的规则内容,否则商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我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届时我司将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自公告届满10日起生效,我司将不做另行通知,请务必随时关注我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内容。如自我司发布的关于停止提供服务的相关公告生效后,商户依然继续使用本服务的,我司有权随时关闭相关服务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清算机构、自律组织等机构的要求对商户开展巡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等),我司有权要求商户配合我司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巡检工作。如商户违反上述条款,拒绝配合的,我司有权适当提升商户风险等级,如商户风险等级较高的,我司有权对商户开通的受理卡种类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且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额、延迟结算、追加保证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三、确认与承诺

1、商户应妥善保管快钱账号、登录密码、快钱支付账户交易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因商户保管不当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我司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商户如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账号登录名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到快钱支付账户资金安全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我司,申请暂停相关服务。我司对商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我司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商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商户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快钱支付账户限商户自身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售、出借、购买快钱支付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我司有权立即单处或者并处冻结交易款项、延迟资金结算、中止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我司有权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报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快钱支付账户的惩戒措施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快钱支付账户的,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我司有权于5年内暂停涉案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并拒绝开立新的支付账户,该惩戒期满后,我司有权对开立新的支付账户加大审核力度。央行等监管机构有权将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快钱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商户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上述转让、出租、出售、出借、购买快钱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快钱支付账户。

3、商户确认:商户开立快钱支付账户,已经征得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同意。

4、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已清晰并准确地知悉:商户不得直接或变相出租、出借、出售受理终端、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结算账户及标识等,不得将我司相关支付接口、标识以及电子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未经我司书面允许,商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我司有权立即停止向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延迟资金结算、冻结商户的交易款项;若我司或持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的赔偿款、有权机关的罚款罚金等),商户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我司收到的,以商户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发起的任何交易请求,商户均无条件承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商户应对以该账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商户应合理使用快钱账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得对账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号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

7、商户应自行查询快钱支付账户资金和使用情况,并定期保存交易历史记录,发现任何异常或疑问应及时联系我司客户服务人员。

8、仅限商户自身或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的服务,且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司根据商户指令完成相应资金划付。商户应确保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因商户提交信息错误所导致的资金损失,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提供任何解决途径,商户应自行处理。我司根据商户指令完成相应服务的即视为我司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当次服务义务。

9、商户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商户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商户的行为导致我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他方的先行赔付),我司有权向商户进行追偿。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2)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3)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

(4)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5)对账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计算机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户服务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

(6)因欺诈、非授权交易、套现等非法行为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7)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8)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色情、传销、洗钱、套现、私服、军火、互联网销售彩票、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未经省级政府批准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9)中国银联、网联或国际信用卡组织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票兑换现金或支票担保业务、催收业务、征信记录修复业务等;(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的行为。

10、商户应遵守央行、银保监会、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网联及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务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积极配合我司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巡检工作,加强商户相关人员的风险培训与日常管理,并承担自身风险管理和评估的职责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所有责任。

11、商户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央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银联、网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等清算机构、自律组织以及银行和我司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清算机构等组织的监管,商户需将支付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该组织规定的风险阈值之下,否则,我司可以暂停向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且商户应承担全部责任。商户因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我司可以暂停向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12、商户知悉并确认,如商户申请在我司处开立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商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商户委托我司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商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商户,但不以商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我司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我司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商户申请在我司处开立支付账户应同时签署附录。

13、商户使用信用卡申请等实际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该服务的相应规则,否则我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提供该服务。

14、在发生任何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时,商户应根据司法机关、银行、监管机构及我司的要求提供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相关证明。

15、商户申请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功能的,应按提示向我司提供商户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经我司审核通过后为商户开通本服务。商户承担因资料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我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我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商户提供本服务;商户同意,此种情况下我司有权冻结商户的待结算资金及快钱账户余额。商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申请,亦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16、商户使用我司的电子支付服务应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如商户存在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形式套取信用卡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即套现行为,我司有权关闭电子支付服务功能。造成我司损失的,商户应向我司赔偿损失。

17、商户使用快钱结算服务功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商户应为结算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者,对该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我司有权按照银行及银联或国际信用卡组织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从待结算资金或快钱账户余额中扣收相应款项,待结算资金、快钱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扣收的,我司有权要求商户补足。

(2)商户应妥善保存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商户承担对账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商户应对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我司依照商户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商户自行承担。

(4)商户不得利用本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应配合我司进行风险调查。

(5)如银行对商户单笔最高金额,日累计最高金额限制导致商户交易失败的,我司不承担责任。

18如由于商户自身交易欺诈或商户出现可疑交易或持卡人否认交易等风险交易的,导致持卡人出现资金损失的,由商户自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因此导致我司损失的,商户应当予以赔偿。

19、商户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生物识别信息等持卡人敏感信息。若因商户的原因发生持卡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商户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20、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仔细核对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商户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商户承担。

21、商户应保证电子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电子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五年以上。

22、对于疑似盗卡交易,商户应配合我司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商户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23、持卡人或者我司合作银行对交易产生异议(包括不限于:成功交易存有疑问/否认交易等)的,或我司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已发生的交易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行为,商户有义务配合并向我司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电子签购单、消费水单等凭证。商户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我司遭受损失,商户应向我司赔偿相关损失。如因商户无法及时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发卡行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商户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涉及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发生交易异议,在逾期提供相关文件但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我司可协助商户向发卡行、国际信用卡组织等申诉,经发卡行、国际信用卡组织等评估不属于商户责任并将拒付款项退回的,我司将对该笔款项退回商户,如申诉未成功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24、如我司收到来自发卡行方面的拒付通知,我司有权直接从商户的待结算资金或快钱账户中全额扣除拒付款项,并偿还发卡行或争议持卡人。如商户的待结算资金或快钱账户的余额不足,我司有权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在商户未能偿还拒付款项时,我司有权中止向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直至商户全部偿还拒付款项为止。我司收到发卡行的拒付通知后,有权根据追偿进展、风险状况等,决定是否单方终止向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商户在收到我司的扣款通知后,对拒付有异议的,应直接与持卡人及发卡行联系。我司不负责处理关于拒付异议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

25、为防控交易风险,商户有积极协助我司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我司有权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要求商户在合理期限前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对于商户发生的风险事件,我司有权在商户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冻结商户待结算资金或快钱账户余额作为保证金。在调阅账单查询期间,我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先行滞留商户待结算交易款项、延迟结算。商户同意:如商户未提供相关文件、逾期提供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相关文件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我司有权将滞留的相应数额的交易款项退回争议持卡人的原支付银行卡;我司滞留商户的待结算交易款项不足以弥补持卡人或者我司损失的,我司有权从商户快钱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款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商户独立承担。若商户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我司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若我司发现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及我司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我司有权经核实后于10日内予以清退。

26、若出现因商户的原因导致中国银联或人民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进行处罚款项的,商户应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损失进行赔付;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27、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关要求,我司有权依据监管规定对商户快钱账户向第三方的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的日转账限额和日转账交易笔数做出限制,如商户当天交易额或交易笔数已达当日限额,我司有权暂停商户当日交易。

28、我司对商户提供的信息负有依法保护义务,但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商户授权,为认证商户信息或完成支付指令等其他为提供本应用程序的服务而向第三方提供。

29、我司负责受理涉及本应用程序的服务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我司对于商户与持卡人之间因商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商户与持卡人的纠纷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30、我司承担本应用程序系统运行,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向商户提供本协议所约定之各项服务。

31、基于交易安全和系统维护的需要,我司有权在预先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示的情形下,对交易系统进行计划性的停机。

32、当商户快钱支付账户出现异常或超过六个月无任何使用时,我司有权关闭商户快钱支付账户。

33、商户应当积极配合我司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否则我司有权拒绝为商户或其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商户不配合我司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义务而造成我司遭受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名誉、信用等各类损失时,商户应对我司予以相应赔偿。当我司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请商户提供有关证照、文件、经营情况说明、交易相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等各类资料和信息时,商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34、如发卡行、中国银联、网联和国际信用卡组织对商户使用我司提供的支付服务有其他要求或条件,商户应当按照其要求达到相应条件,否则我司有权不向商户提供相应支付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我司有权随时终止服务。

35、使用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的,需准守以下规定:

(1)商户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或地址作为受理银行卡的条件。在交易中发生持卡人银行卡的背面没有签名的,商户应当向持卡人进行身份识别。

(2)商户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银行卡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商户不得针对试图/实际为空头支票或逾期金融再融资的持卡人提供交易。

(4)商户不得代表/代理其他商户提交交易(例如:移机、代其他商户提交订单,以及将我司支付服务向其他商户提供等)。

(5)商户必须符合现有的PCI数据安全标准。

(6)商户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数据泄露、被盗用等情形时,必须立即向我司进行报告,时间不得迟于发现该事件后二十四小时。

36、如收单行、中国银联、网联和国际信用卡组织对我司提供的支付服务有特殊规定,则以其规定为准。

四、服务费用及营销奖励

1、商户在使用本服务时,需以服务页面所示的收费类型及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服务费、使用服务产生的交易手续费、SIM卡流量费等)。商户同意我司保留修订及调整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权利,商户亦同意我司仅需提前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告,不做另行通知,调整的内容自公告届满10日起生效。在公告生效之日起,如商户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商户同意我司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否则商户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2、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过程中,商户可参与我司制定的营销奖励政策,具体奖励的规则以本应用程序界面所示或我司的官方渠道(如我司官网)发布的奖励细则为准,我司保留对活动奖励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利,但会提前10天将调整内容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或我司的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如商户不接受调整的,应立即停止参与奖励政策。

五、风险提示

商户知晓并同意,商户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可能面临如下风险,该等风险须由商户自行承担:

1、监管风险:有关中国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商户的交易,商户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2、违约风险:因商户的交易对手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商户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3、非因我司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商户的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账户、密码被他人破解、商户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等非因我司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我司公告的系统停机、检修、升级、维护等期间;

(2)本服务所依赖的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瘟疫、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中国银联、网联、国际信用卡组织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其他第三方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商户将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可能所涉的纳税义务。

6、若商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滞留商户待结算资金、延期结算、中止/终止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1) 月累计风险交易金额超过月交易总额的1%;

(2)月累计风险交易笔数超过月交易总笔数的0.5%;

(3)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

(4)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或我司认定的其它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六、商户隐私权保护

1、我司尊重并保护商户隐私,我司依法收集、使用及共享商户提交的认证信息(认证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商户真实性的各种信息,包括商户注册账号所提供的全部资质信息及商户使用本应用程序的相应服务时服务提供方需要获取或提供的信息)。

2、为本协议的目的,即商户能更好的使用本应用程序为商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商户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商户授权同意我司依法可收集、使用及共享商户的信息。

3、我司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商户的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我司将在任何时候尽力使商户的信息不被泄露、毁损或丢失。

4、商户可随时登录本应用程序的账号查询并管理该账号下商户的信息。

5、商户的交易相对方、商户访问的第三方网站经营者、商户使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由我司处接受商户的信息的第三方可能有资金的隐私权保护政策;我司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去要求这些主体对商户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但我司无法保证这些主体一定会按照我司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亦不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商户发现这些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存在风险时,建议商户终止相关操作以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七、保密条款

商户在本协议项下服务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属于我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以及持卡人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商户不得将获知的我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以及持卡人信息等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信息。如商户违反此约定给我司或持卡人造成的损失由商户全额承担。商户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八、知识产权

1、我司所有电子及其他形式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著作、表格、图片、档案、资料、信函等均由我司或相关主体拥有知识产权。

2、非经我司书面同意,商户除使用服务需要外,不得复制、篡改、传播、发行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九、违约责任

1、商户因违反本协议及任何相关业务规则,均构成违约。因商户违约而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扣收商户的快钱支付账户资金、关联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我司保管的商户资金,并有权依法追究商户违约责任。

2、我司发现商户身份信息虚假、异常交易或有违法嫌疑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或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冻结商户待结算资金或快钱账户余额。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上海市。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我司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协议调整

我司有权随时调整本协议内容,届时我司将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公告调整内容,不做另行通知,调整后的协议自公告届满10日起生效。若商户不同意调整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如商户在我司调整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商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调整后的协议约束。

十二、联系信息

如商户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请以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本公司相关信息如下:

反馈客服热线:95069

网站地址:https://www.99bill.com/

联系电话:021-61871299

附录:

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商户确认:已知晓上述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申请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