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使用快钱企业账户向个人银行卡/账户或个人快钱账户转入款项时,已经获知以下信息并遵照执行:
1、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快钱公司”)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的规定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2、我公司快钱企业账户向个人银行卡/账户或个人快钱账户转入的款项,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我公司在使用快钱企业账户向个人银行卡/账户或个人快钱账户转入款项时,应当保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的付款依据。
4、我公司在使用快钱企业账户向个人银行卡/账户或个人快钱账户转入的款项应纳税的,进行转款操作时应当保留完税证明。
5、我公司对应当保留的证明资料和交易资料至少保留五年。当人民银行或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调阅相关证明资和交易资料时,我公司在有关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和交易资料。
我公司利用快钱企业账户向个人银行卡/账户或个人快钱账户转入款项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快钱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2009V1.0